湖公管办〔2020〕3号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公管办,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以及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经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的管理,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县区、乡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已明确可以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投标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单(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由投标电子保函出具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函出具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共资源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保函出具机构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需要,在确保湖州市公共资源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与保函出具机构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
第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况下,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均可参与投标电子保函业务。交易中心与保函出具机构及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签订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六条 保函出具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
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保函出具机构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必须符合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
(三)与电子保函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业务系统,须实现投标电子保函信息加密传输和在标段信息保密下完成电子保函的开具,并经联动测试合格;
(四)满足交易平台稳定运行所必须的资质要求及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函出具机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出具投标电子保函资格,取消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
(二)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四)因自身原因影响工程建设项目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
(五)赔付不及时的;
(六) 存在价格垄断、恶性竞争等扰乱正常公共资源市场秩序情况行为的。
第三章投标电子保函管理
第八条 投标电子保函文件中必须包含投标企业的信息,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保函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费用支付账户等。
第九条 投标电子保函的有效期应当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不少于180天)。
第十条 保函出具机构在投标电子保函有效期内对开具的投标电子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投标电子保函中应当明确赔付条款,赔付条款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有关约定。保函出具机构出具的投标电子保函中不得设置影响招标人索赔的任何不利条款。
第十二条 保函出具机构收到招标人出具的《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担保赔偿款汇入招标人指定帐户。
招标人或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正式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招标人将担保预赔偿款作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处理,并及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和相应处理意见、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等材料书面函告担保机构,同时抄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三条 涉及保函延期、退保、赔付等其他事项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应向保函出具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开发运维单位、保函出具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保函出具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保函出具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自湖州市电子保函平台正式上线启用之日,原《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年度投标保证金联保试行办法》(湖公资交易〔2014〕6号)同步废止。
附件: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
附件
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操作规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交易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电子保函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则。
一、投标电子保函的适用范围
1、投标电子保函(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单(函))适用于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包括县区、乡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已明确可以使用投标电子保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实施项目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
二、投标电子保函的服务
2、投标电子保函申请、接收均在湖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保函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保函平台)完成,各方电子保函相关数据与湖州市电子保函平台对接。
3、电子保函平台由合作软件开发公司开发和维护,如需变更平台域名网址等,须取得交易中心书面同意。
4、保函出具机构根据征集公告向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投标电子保函业务,交易中心选择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纳入电子保函平台,名单另行公布。
5、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投标人自主选择开具投标电子保函的机构。软件开发维护公司、保函出具机构做好电子保函的信息保密工作,并妥善解决投标人因使用电子保函服务及其平台产生的纠纷。
6、保函出具机构应履行信息充分告知的义务,通过电子保函平台及时告知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授信额度、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
三、投标电子保函的申请
7、投标人根据所投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采用电子保函缴纳方式的,须一次性提供不低于招标要求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的担保。
8、投标人自行选择保函出具机构,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保函平台获得电子保函。
9、投标人采用电子保函方式担保的,针对具体项目要求“一标段一保函(单)”;投标人应从其基本账户支付申请电子保函的费用,被保人为项目委托方(招标人)。
10、电子保函申请流程详见湖州市电子交易平台相关下载——《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四、投标电子保函的查询审核
11、电子交易平台保证金相关用户(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后才能通过投标保证金管理系统向电子保函平台查询、打印相应项目电子保函的有关信息。
12、招标人(代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人的电子保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标人企业名称、担保金额、保函获得时间、担保项目名称、担保时限、支付承诺等按招标文件相关要求进行核对,并提交给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如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担保无效。
五、电子保函的责任履行
13、投标人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应按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的,招标人应及时向电子保函出具机构要求承担担保责任。一般情况下,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存在或可能存在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形的,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书面函告保函出具机构。
(二)保函出具机构收到《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投标保证金担保预赔偿款汇入招标人指定的账户。
(三)招标人或相关行业监督部门正式对投标人作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处理决定的,招标人将担保预赔偿款作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处理,并及时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和相应处理意见、投标人违法违规违约等材料书面函告担保机构,同时抄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招标人或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准予退还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应及时将担保预赔偿款按原渠道退还担保机构(不计息)。
六、其他
14、交易中心提供电子保函平台的链接和相关数据对接,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承担任何担保或其他任何责任。
15、保函出具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报备:
(1)担保责任预履行服务承诺;
(2)担保委托合同或协议(范本);
(3)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报备的其他材料。
16、本规则由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17、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
附件2: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
附件1
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
保函出具机构名称: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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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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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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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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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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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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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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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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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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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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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函担保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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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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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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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意 见 |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或其他相关规定不予退还(或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况说明。) 请保函出具机构预履行担保责任,将担保预赔偿款(即担保金额: 元)汇入: 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书抄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附件2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
保函出具机构名称:
招标项目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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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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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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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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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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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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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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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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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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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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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金额 |
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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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 理由 |
因 ,招标人或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决定(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没收)。(处理意见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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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意 见 |
根据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和电子保函管理相关规定,预赔偿款( 元)作为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名称)将按有关政策处理。 (招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通知单抄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