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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信息来源: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时间:2019/08/02 阅读次数: 】 【字号   】【】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我省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是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根本措施,是保护耕地,显化国有土地资产,推进城市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遏制土地批租领域腐败行为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重要性的认识。要联系当地实际,认真分析本地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实现土地市场的明显好转和制度建设的明显进步。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
     各级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提出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土地资产管理的各项制度,从制度上杜绝土地资产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一)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规范土地市场的基本前提。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制度。要抓住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利时机,把土地利用引导到对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 和改造上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同时,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含土地整理折抵、置换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的需求以及一级土地市场供求行情,科学编制各类用地计划,并按法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以行政划拨供地的项目以外,其他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方式可以是出让、租赁、折价出资(入股)等多种方式。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原划拨用地,因发生土地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应依法实行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使用;对出让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土地差价。各地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
     (三)城市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各地要坚持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新增和存量建设用地,应根据年度计划,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统一征用或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并加强对储备机制、资金运作和风险防范等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不断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职能。各级政府可在土地净收益中划出8%资金专项用于政府土地收储资金的积聚和运作,金融机构也应依法给予信贷支持。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政府统一供应渠道。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也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统一开发。
     (四)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对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及准备推出的土地地块,各地必须在指定场所或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在具体建设项目供地中,除工业等生产性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原则上需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其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需以协议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的,必须在合同签定前十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确认无竞争者后,方可协议有偿使用,并公布协议结果。
     (五)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和公布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和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基准地价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基准地价的基本内容要以适当形式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公布,并接受查询。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该地块评估确定的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的80%。各级政府可据此确定不同用途、不同土地等级的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各地为扶持发展导向产业而需要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的,必须在经集体讨论和依法报经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声明特殊优惠理由。对市场交易中的土地申报价格,要依据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凡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六)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各地要依法落实各级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职能,充分发挥土地登记在土地市场监管和产权保障中的作用。所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包括转让、出租、抵押,都要依法进行登记。除设计国家保密要求外,凡经依法登记的土地,单位和个人都可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查询有关宗地的土地权属、用途、面积、座落、流转情况等登记资料。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受社会公开查询土地登记结果时,要做到可查询资料全面,查证及时,鉴证准确。
     (七)集体决策制度。各地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权利制衡的要求,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建设用地审批、土地资产处置、地价确定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集体决策。
     (八)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制度。各地必须强化国有土地收益收缴工作,对土地出让金等国有土地收益,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同级国库,任何人不得随意减免。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对不公开声明理由而以低于最低价出让、租赁土地和减免地价的,一经发现,必须及时纠正,尽力挽回国家损失。对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举报和监察介入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
内设的监察室和执法处室设立举报电话,并通过土地有形市场和公共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的监察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招标、拍卖活动的监督,并不定期地对土地交易等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应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供地商不进行招标、拍卖,仍然搞暗箱操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 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
     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是以市场方式配置土地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土地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的需要,是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和创造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途径。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设施,建设土地有形市场,并注意协调好土地行政、事业及中介机构等单位在土地市场运营中的工作关系。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脱钩。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挂牌进行。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改变土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交易及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要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交换等交易行为纳入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交易机构要公开所有交易信息、交易程序、收费标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土地使用权有序流转。
   四.开展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
     今年下半年,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计划、财政、工商、税务、审计、建设、物价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开展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整治清理工作。重点对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使用权交易等行为以及土地收益收缴使用等方面进行清理整治,坚决纠正土地资产管理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土地市场专项整治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省工作情况,狠抓落实,并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20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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